法院审查查明,被告人陈某、徐某与蔡某经预谋诈骗,由徐某出面购买塑料料子,陈某负责挑选,销赃。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间,被告人徐某伪造了身份证,经陈某介绍向李革购买料子,陈某、蔡某负责挑选,徐某冒名吕某,谎称自己从事料子生意,后商定每吨塑料粒子人民币5900元,徐某、陈某等人先后4次从李革处交接班走粒子109.3吨,共计价值人民币64万元,共陆续支付了12万元,由徐某冒名吕某向李革出具了欠条,约定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结清贷款。经李某多次催讨,徐某等人于2014年1月28日、同年3月16日分别支付李某5万元、3万元,后徐某等失去联系。
2014年3月29日是,李革报案,徐某某、蔡某某、陈某某与李革达成协议,陈某某、徐某某于2014年3月30日、同年4月10日、同月18日分别支付了李革10万元、5000元、2000元,同年3月31日,李革从陈某某处拉回价值9万元的货。后徐某表示无力归还。
检察院指控徐某等人骗取他人财物44.46万元,辩护人认为徐某在立案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该予以扣除,并以司法解释与实践当中地方性意见为依据。最终法院认定诈骗数额为24万,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